甲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500万元,乙有限责任公司为该贷款事项提供一般责任保证,由于丙学校是由甲公司资助的,在该贷款中,丙学校用其价值30万元的教室房屋作抵押,另外由丁企业用其价值120万元的设备抵押,该设备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后丁公司自行将该设备转让,受让人

admin2013-06-01  35

问题 甲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500万元,乙有限责任公司为该贷款事项提供一般责任保证,由于丙学校是由甲公司资助的,在该贷款中,丙学校用其价值30万元的教室房屋作抵押,另外由丁企业用其价值120万元的设备抵押,该设备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后丁公司自行将该设备转让,受让人不知道该设备的抵押情况,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清偿银行货款本息,银行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哪些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并说明理由。
   (2) 丁公司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 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 甲学校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因此这里的丙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物。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保证是有效的;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有效。 (2) 丁公司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该案中,丁公司转让的是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设备,应该履行通知和告知的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3) 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提供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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