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9/2/61)

admin2021-01-02  43

问题 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9/2/61)

选项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使用假币中“使用”的含义、信用卡诈骗中“使用”的含义。本案中有前后三个阶段行为。
第一阶段行为,单纯地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如不使用,没有数额,不能构成盗窃罪。本案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张,不属数量较大,不构成《刑法》第177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二阶段行为,用假币来存款,涉及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指将假币当作真币使用,即真币怎么用,假币就怎么用。使用假币,只要有将其置于流通领域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本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
第三阶段行为,这里用窃取的借记卡取出钱来,是否属于《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中的“使用”呢?应当不属于。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3日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个案件进行请示答复,“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含有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行为的继续。因此不必另定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性。”
(2)也就是说“使用”行为应当是直接使用并直接造成信用卡所有人损失,而不包括问接使用,例如不应包括不侵害持卡人财产利益的出售、转让、出租、用作资信证明或者质押。
(3)本案中,借记卡只是暂时用作了存取工具,而未侵害持卡人权益(本案是不可透支的借记卡),这样的情形好像窃取信用卡先存钱进去又取钱出来。不能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理由定盗窃罪。
(4)但是,本案是否构成一般的盗窃罪呢,是可以的。在ATM本身存在故障的情况下,利用故障从ATM机里偷钱,相当于偷偷打开ATM机而从中取钱,可构成盗窃罪。故而,行为是因“利用故障从ATM机里偷钱”而构成盗窃罪,而不是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5)类比另一种情况,假设行为人没有盗窃信用卡,而是利用自己的真卡存入假币而后取出真币,除构成使用假币罪以外,仍然构成盗窃罪。
综上,故选AC两选项。B选项,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所列四种行为形式。D选项,刑法中只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这个罪名,且为特殊主体。不存在“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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