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案例分析60)2013年5月10日,某家具行与某贸易公司达成买卖10套仿古红木家具的协议,约定双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后合同成立,但未约定家具的质量标准。家具行盖章后,将合同书寄给贸易公司盖章。贸易公司未盖章,即将10套仿古红木家具发运给家具行。家具

admin2017-03-24  35

问题 (2014年案例分析60)2013年5月10日,某家具行与某贸易公司达成买卖10套仿古红木家具的协议,约定双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后合同成立,但未约定家具的质量标准。家具行盖章后,将合同书寄给贸易公司盖章。贸易公司未盖章,即将10套仿古红木家具发运给家具行。家具行收到家具的当天,将家具卖给某宾馆。一周后,宾馆因购得的家具多处开裂而退货。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家具质量未达国家标准。
    2013年7月10日,家具行以家具质量不合格为由向贸易公司提出退货,贸易公司要求就此事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家具行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遭拒绝。贸易公司的理由为:第一,本公司至今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合同尚未成立,故不构成违约;第二,双方未约定家具质量标准,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认定家具质量不合格。
    在家具行要求退货的第三天,家具行的仓库因雷电起火,存放在那里的10套仿古红木家具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贸易公司的第一个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贸易公司的第二个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家具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家具行与贸易公司虽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在贸易公司盖章前,贸易公司即将家具发运给了家具行,家具行也作出了接受的表示,故双方成立合同关系,贸易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2)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本案中,当事人对家具质量标准未约定,依上述规则应适用国家标准,现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家具质量不达国家标准,所以贸易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3)应由贸易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家具质量不合格,致使家具行不能实现转售获利的合同目的,且家具行已提出退货,故家具的损失应由贸易公司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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