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个体货车驾驶员,在一次事故中其汽车严重毁损,于是便将汽车拖到乙开设的修理厂进行大修。汽车修好后,甲因无钱支付近5000元的修理费,乙便将该汽车留置。一个月后,甲突然接到了一笔拉货的生意,生意做成可以挣到5000元钱。甲遂和朋友丙携带丙的一辆新摩托车来到

admin2009-05-14  18

问题 甲是个体货车驾驶员,在一次事故中其汽车严重毁损,于是便将汽车拖到乙开设的修理厂进行大修。汽车修好后,甲因无钱支付近5000元的修理费,乙便将该汽车留置。一个月后,甲突然接到了一笔拉货的生意,生意做成可以挣到5000元钱。甲遂和朋友丙携带丙的一辆新摩托车来到修理厂,口头提出丙自愿将其摩托车交由乙留置,以换回甲的货车好去拉货,待甲这趟拉货回来再支付修理费,取回摩托车,乙未表示反对。又过了1个多月,丁在修理厂修车时见到了该摩托车,非常喜欢。乙想到甲仍未回来,便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出售给丁。3天后,甲持5000元现金前来取车,被告知车已被处理,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乙享有对摩托车的留置权
B、乙享有对摩托车的质权
C、乙有权出售摩托车优先受偿
D、丙有权要求丁返还摩托车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点是留置权。根据《担保法》第82条、第84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本案中乙对甲的货车进行修理,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甲无钱支付修理费,乙依法将货车留置,所以乙享有对货车的留置权。但是,当甲、丙以摩托车交换货车后,留置权是否还存在呢?《物权法》第258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可见,本案中乙已不再拥有对货车或摩托车的留置权。那么摩托车是否构成一项新的担保呢?摩托车作为动产交由债权人保管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这从形式上符合质押。但是,《物权法》第231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因此,摩托车上的质权也未有效成立。鉴于乙对摩托车既不享有留置权也不享有质权,乙无权处分摩托车。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购买摩托车应办理相应的手续。丁购买摩托车的行为按照《物权法》第111条的规定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丙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基于物权的追击效力,可以要求丁返还摩托车。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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