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4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内乙公司任职,此后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2016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乙公司支付的工资18000元,另每月从乙公司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住房补贴3500元、以现金

admin2018-05-25  44

问题 某外国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4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内乙公司任职,此后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2016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乙公司支付的工资18000元,另每月从乙公司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住房补贴35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伙食补贴1000元。
    (2)8月在境外取得由境外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80000元。
    (3)9月将租入的一套住房转租,当月向出租方支付月租金4500元,转租收取月租金6500元(不含税市场价格),当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各种税费367.25元,并取得有效凭证。
    (4)10月以16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转让一套两年前无偿受赠获得的房产。原捐赠人取得该套房产的实际购置成本为95万元,受赠及转让房产过程中甲先生已缴纳的准予税前扣除的税费为10万元。
    (5)11月,在某商场取得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1300元的礼品,同时参加该商场举行的抽奖活动,抽中价值5000元的奖品。
    (6)12月,为境内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将其中9000元捐赠给贫困地区,另通过国家机关将其中14000元捐赠给农村义务教育。
    要求:
计算甲先生12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个人将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匝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向贫困地区捐赠允许扣除的限额=40000×(1-20%)×30%=9600(元),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可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农村义务教育的14000元,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1-20%)-9000-14000]×20%=18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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