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37题)

admin2018-04-20  22

问题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37题)

选项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答案A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所以A项中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B说法正确。《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选项C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所以C项符合上述第(3)项的规定。
    选项D说法正确。发回重审应当用裁定的形式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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