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监督法》规定?(2009年试卷一第61题)

admin2013-09-03  31

问题 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监督法》规定?(2009年试卷一第61题)

选项 A、县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的撤职案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呔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C、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D、撤职案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答案B,C

解析 关于提出撤职案的主体,《监督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由此可以总结出撤职案的提出主体: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上述主体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以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撤职案。县长个人不属于撤销案的提出主体,他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的撤职案,A项错误。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属于撤职案的提出主体,它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B项正确。
    关于撤职案的提出方式与通过,《监督法》第46条规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C项正确。撤职案的通过,需要得到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所以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z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