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最终裁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是哪一项?

admin2009-03-10  49

问题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最终裁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是哪一项?

选项 A、对国家发改委的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B、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政府决定征用拉萨市郊区的土地
C、青海省政府确认某块土地由甲公司享有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D、湖南省政府调整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的决定

答案B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因此,A项属于最终裁决,不当选。《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因此,C、D两项属于最终裁决,不当选,B项拉萨市政府决定征用土地,不属于最终裁决,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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