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admin2019-03-31  44

问题 如何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选项

答案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测量条件,用计量标准对常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以下简称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问的一敛程度。通常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所得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即用单次检定或校准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 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被测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若得到的测得值为yi(i=1,2,…,n),则其重复性s(yi)按下式计算: [*] 式中: [*]——n个测得值的算术平均值; n——重复测量次数,n应当尽可能大,一般应当不少于10次. 如果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不是主要分量,允许适当减少重复测量次数,但至少应当满足n≥6 对于常规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当无法满足n≥10时,为了使得到的实验标准差更可靠,如果有可能,可以采用合并样本标准差表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合并样本标准差sp按下式计算: [*] 式中: m——测量的组数; n——每组包含的测量次数; ykj——第j组中第k次的测得值; [*]——第j组测得值的算术平均值。 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应当直接作为一个不确定度来源用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中。对于已建计量标准,如果测得的重复性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测得的重复性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应当依据新测得的重复性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如果评定结果仍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符合要求,并可以将新测得的重复性作为下次重复性试验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如果评定结果不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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