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有关“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的规定,针对的犯罪是( )。

admin2014-11-19  39

问题 唐朝有关“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的规定,针对的犯罪是(    )。

选项 A、受所监临财物
B、受财不枉法
C、坐赃
D、窃盗

答案C

解析 考查要点是唐朝的“六赃”罪。唐朝的“六赃”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具体而言,受财枉法,是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即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强盗,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即公然非法占有官私财物。窃盗,是指“潜形隐面而取”,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坐赃,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而构成的犯罪。可见,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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