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考)甲、乙、丙三人从丁处购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组织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获利一百余万元,并由戊负责转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22-08-31  25

问题 (2018年国考)甲、乙、丙三人从丁处购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组织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获利一百余万元,并由戊负责转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若甲、乙、丙三人在境外实施该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B、甲、乙、丙三人为组织者,三人对全部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C、丁明知甲、乙、丙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非法向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丁为共犯
D、戊明知款项为诈骗所得,仍帮助甲、乙、丙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划转,戊为共犯

答案A

解析 本题正确率为80%,易错项为B。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部分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应对甲、乙、丙三人的诈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错误,当选。
    B项,《意见》第四部分第(二)条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对全部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该项正确,排除。
    C项,《意见》第四部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丁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该项正确,排除。
    D项,《意见》第四部分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戊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该项正确,排除。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tbj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行测题库国家公务员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