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项选择第15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6月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绿豆100吨,总价10万元,但合同未约定绿豆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公司如期发货,乙公司收货后,因有20吨绿豆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

admin2011-10-29  17

问题 (2010年单项选择第15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6月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绿豆100吨,总价10万元,但合同未约定绿豆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公司如期发货,乙公司收货后,因有20吨绿豆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不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效力待定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满足合同中对买卖的标的及价款进行了约定。至于本题中买卖标的质量标准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本题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发货,并将100吨中的80吨进行销售,视为其以实际行动认可了甲公司的履行为适当履行,包括履行标的的质量标准。之后,乙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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