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规定,于1998年1月5日以李某拒

admin2013-03-26  31

问题 1997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规定,于1998年1月5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1998年1月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是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
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

选项

答案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合法的,市公安局应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rAp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