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公司诉长兴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赔偿案 2009年9月19日,拆迁入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取得了长兴县经一路跨铁立交地块国有土地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大成公司的房屋被划入该项目的拆迁范围,但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7月12日,长兴县人民

admin2022-10-24  38

问题                                                                                                               大成公司诉长兴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赔偿案
2009年9月19日,拆迁入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取得了长兴县经一路跨铁立交地块国有土地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大成公司的房屋被划入该项目的拆迁范围,但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7月12日,长兴县人民政府画溪街道办事处、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长兴县规划局、长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送达给大成公司,同年7月18目,长兴县人民政府画溪街道办事处、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长兴县规划局、长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依据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对原告的宿舍(6号和33号)、酿造车间(24号)、洗棉机车间(25号)、生产区厕所(26号)进行了强制拆除。在强拆过程中,损坏了大成公司大量的生产设备,严重影响了大成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大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将违法拆除的厂房及损毁的其他材料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在返还厂房建筑材料3168405.88元和其他财物的基础上,以当前重置价,结合当初房屋装修的评估价格,共赔偿4963568.34元。
【问题】
本案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长兴县人民政府画溪街道办事处、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长兴县规划局、长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中长兴县人民政府画溪街道办事处作为长兴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独立的财政,可确认其赔偿义务机关资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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