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

admin2019-05-29  32

问题 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15年一专一第60题)
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

答案丙提供的为一般保证。对于多借的20万,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如下: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明确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承担还债义务的约定。无此约定者,则为连带保证。本题中情形,丙显为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多出的20万,未经保证人同意,故保证人不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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