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dmin2014-11-19  38

问题 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2012年卷二第82题)

选项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答案A,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本案中甲对行政处罚决定起诉,丙、乙和被打的李某均与处罚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造纸厂厂长并无任何利害关系,因此不能成为第三人;但行政机关并没有对丙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法院也不可能再对丙进行处罚,丙也无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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