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

admin2017-11-20  37

问题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 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 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1)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50+20)÷1.17×20%+20×2 000×0.5÷10 000=48.15(万元) 品牌使用费以及包装物押金,应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应作增值税价税分离并人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消费税的方法。 (2)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药酒属于其他酒,采用从价计税的方法。 (3)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 800×100÷10 000×10%=1.8(万元) 酒类产品连续加工再销售的,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经缴纳过的消费税。 (4)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已经缴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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