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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设张一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张三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设张一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张三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admin
2014-02-10
26
问题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设张一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张三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如果张一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李四、李三夫妇所有。张三应将房款交付给张一。
解析
对于第六、七个问题,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又是被告张三,张三就应承担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给其权利人张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一追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一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李四、李三夫妇并不自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取得所有权。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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