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雪诉韩冰合同纠纷案中,二审判决生效后,韩冰提起申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其中人民法院的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dmin2013-05-03  24

问题 在李雪诉韩冰合同纠纷案中,二审判决生效后,韩冰提起申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其中人民法院的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韩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B、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事实不清,裁定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
C、第二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于是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D、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李雪、韩冰都不得提起上诉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A、B、C项错误。再审中依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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