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中止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发生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恢复审查?

admin2007-04-02  33

问题 无效宣告程序中止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发生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恢复审查?

选项 A、中止请求人要求恢复审查
B、中止审查已满六个月,并且未收到中止请求人提出的、附具专利权归属纠纷尚未审结证明的延长中止请求
C、保全期限届满,并且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
D、收到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副本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专利权人变更

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的种类、条件、期限及程序的恢复做了明确规定。此外,《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5.5中对“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与恢复做了较为具体的解释。《审查指南》中规定: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的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待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恢复审查:(1)中止请求人要求恢复审查;(2)中止审查已满一年,并且未收到中止请求人提出的、附具专利权归属纠纷尚未审结证明的延长中止请求;(3)收到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取消保全措施的证明;(4)保全期限届满,并且未收到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5)收到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调处决定书副本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专利权人变更。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本题,可以发现,A、C、D选项分别属于上述的(1)、(4)和(5)所列情形,因而为正确答案。而B选项,由于有关中止审查期限的表述错误,应为“已满一年”而不是“已满六个月”,因此为错误选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程序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据此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的;其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涉案当事人的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该保全措施时,作为协助执行的手段而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的。两者在中止期限上不同,前者为十二个月,后者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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