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
admin
2016-04-19
27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题中既不构成约定解除,也无法定解除事由。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cDo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0
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有()。
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王某对H省C市国税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王某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2004年5月10日,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厂提供一套机器设备,总价为人民币50万元,同年9月中旬交货,结算方式为甲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厂即向乙公司开具一张人民币50万元、付款日期为同年9月20日的定日付款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抗辩,拒绝履行义务,这属于对人抗辩。()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产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本票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的追索权。
汇票经过承兑后,()是票据第一债务人。
甲中合资公司2004年业务收入总额为2000万元,其应酬费实际扣除6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应酬费为()万元。
W公司持有N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于3月1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W公司于3月25日公告了收购要约。要约规定有效期为25日。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W公司发出要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如要约期满,
随机试题
Whatisaninternationalturnkeyproject?
纵隔肿瘤压迫气管咳嗽特征为喉癌和喉返神经麻痹咳嗽特征为
坐标法放样目前主要采用的仪器是()。
企业从证券市场上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交易费用,应记入的会计科目是()。
持有过量现金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是()。
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业务是()。
你制订的工作方案出了很大漏洞。但是已经浪费了很多人力财力。你怎么办?
(1)"Pleasepasstheturkeyanddressing."Whatdoesthissimplerequestmakeyouthinkabout?IfyouareanAmerican,youthink
A、Bylistingwomen’sresponsestodifferentparties.B、Bydiscussingwomen’svotingrightsindemocracies.C、Byquotingtheperc
Eachartistknowsinhisheartthatheissayingsomethingtothepublic.Hehopesthepublicwilllistenandunderstand—hewan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