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dmin2013-08-25  56

问题 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 (1)拒付租会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6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中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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