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利达服装厂于2008年成立,2013年发生的借款相关业务如下:   (1)2月初从A银行借入资金3000万元用于弥补日常经营的资金缺口,借款期为两年,按季度预提的财务费用金额为75万元。   (2)6月为扩大生产经营,准备新建一厂房,向B银行申请借款

admin2013-02-14  49

问题 上海市利达服装厂于2008年成立,2013年发生的借款相关业务如下:
  (1)2月初从A银行借入资金3000万元用于弥补日常经营的资金缺口,借款期为两年,按季度预提的财务费用金额为75万元。
  (2)6月为扩大生产经营,准备新建一厂房,向B银行申请借款,银行以信用评价不合格拒绝其申请,随即于9月初从某企业处取得借款2000万元,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利率为15%,当月开始厂房的建造,假设建设周期超过1年。该服装厂提供当地A银行向某企业基建贷款1年期的利率为10%。
  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回答下面的三个问题,并简述政策。
  (1)业务(1)2013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
  (2)业务(2)2013年在税法上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3)2013年会计上资本化利息在以后年度需要纳税调增利息金额。(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选项

答案(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利率=75×4÷3000=10%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3000×10%×11÷12=275(万元)   (2)在税法上,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用于厂房的建设,其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资本化。这里,当地同类基建贷款利率为10%。   允许资本化的利息=2000×10%×4÷12=66.67(万元)   (3)在会计上,企业为建造厂房发生借款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即使超过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也是可以资本化的。在税法上,企业为建造厂房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年度计提折旧时税前扣除,但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纳税调增。   应纳税调增的利息支出=2000×(15%-10%)×4÷12=33.33(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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