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admin2021-08-03  18

问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请回答下列问题。
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选项 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答案A,B,C,D

解析 甲、乙之间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是甲和乙两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是代表乙公司的行为,再者,乙公司经理撤换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对其经理代表公司实施外部行为效力无任何影响。所以经理撤换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A项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B项中仅说明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来说明在起诉前是否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因此,如果在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就不能仅仅因为在合同签订时未办理批准手续而认定合同无效。故B项当选。《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当合同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当事人就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本题中甲乙之间签订《合作协议》时,无上述情形,故《合作协议》有效。乙以非货币出资,只能以当时的市场价值评估作价,不管后期该地块是增值还是贬值,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故C项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题中,即使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但甲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所以合同有效。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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