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admin2022-12-28  59

问题 论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选项

答案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据我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我国民法确立的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也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适用条件是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全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值得检讨之处,其原因就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由于过错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对于权利人多有不利:知识产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专有权利,但须将其知识公开,这样权利人既难以控制他人对知识的利用,也难以对他人的过错状况进行举证。对于上述情况,知识产权界多持批评态度,认为全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未经许可的使用人更为有利,而不利于权利人。所以,知识产权界主张对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补充和修正,即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二元归责原则。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二是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针对特殊情形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并未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 过错推定即是对过错的推断认定,它是指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必须通过“推定”的方法来认定,并在推定其有过错后予以“归责”。现代民法上的过错推定归责方法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根据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而作出的过错推定,即无法定免责事由的过错推定规则;二是加害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不能而作出的过错推定,即加害人举证不能的过错推定规则。 针对特殊情形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在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仅适用于特殊情形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2)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可以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的特征在于被告只要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可以推翻过错推定;而特殊过错推定的特征在于被告须证明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因此后者又被称为“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关于法定抗辩事由,一般在相关具体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范,如合理使用(著作权)、权利穷竭(著作权、专利权)、实验性使用(专利权)、先用权人的使用(专利权、商标权)等。 (3)过错推定所认定的民事责任,是有别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中间责任”。在特殊情形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归责方法有其特殊的价值考量,即在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指引下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消除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差异,以实现个案的实体正义。也就是说,法律责令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缓解权利人的举证困难(优于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使侵权人有抗辩机会,不至于仅因损害结果的存在而承担赔偿责任(不同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一般以法定主义为原则,即应由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官根据个案作出自由裁量。例如,就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专利法》第66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总之,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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