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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曰: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枉法”科罪。既称“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
《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曰: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枉法”科罪。既称“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
admin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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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曰: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枉法”科罪。既称“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之后而与之财者,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以“准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的情形。
选项
答案
1)该段文字规定的是依照受财枉法论处的情形,而不是受财枉法本条。以“准枉法”论处的情形是:官员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时并未受贿,但事后收受贿赂的,如果属于枉法曲断,依照受财枉法论处,但不同于受财枉法本条规定之处在于,对于“准枉法”论处的情形,不适用除名、免官和加役流之法。 2)该段文字规定的是依照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的情形,而不是受所监临财物本条。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的情形是:官员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时并未受贿,且事后也未收受贿赂的;或者官员处理事务时并没有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开脱罪责,但事后收受贿赂的,也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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