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

admin2012-03-14  24

问题 200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1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1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1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200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1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1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A公司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迟延履行,即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4)D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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