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
admin
2009-05-12
24
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
选项
A、股东会作出向某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
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
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
答案
A,C
解析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股东会作出的向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可撤销决议,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D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因此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G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误将传票送达给与田晓娅同名的邻村的田晓娅,后者的丈夫一直在外地打工,当她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承受不住这种打击,引起精神病复发,不能劳动,生活上不能自理。对于此案,人民法院对精神错乱的田晓娅应否负赔偿义务?
某人民法院院长周某对本院已生效的刘某盗窃案的判决,认为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此时应如何处理?
伍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果伍某在李某实施暴力拒捕时也跑过来帮李某,对伍某的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起诉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对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
某市某镇山野菜加工厂系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9个月其产品就已打进韩国和日本市场,某市政府觉得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管理。遂指使市工商局于1999年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某市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构成下列何罪?
下列事项中不适用裁定的是: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其中规定了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事务所可以是法人性质的组织:(1)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某省为了保
王某、张某二人拟于2006年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用货币出资,张某用专利技术出资,注册资本拟为3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下列哪一项不是计划工作的基本特征?()。
本为兄弟的甲和乙为三座平房的归属闹上了法院,在案件进行当中,法官追加了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则认为自己才是三座房屋中两座的主人,因此主动要求加入了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在采购人市场因素中,多个供应商不同产品属于()。
( )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
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包括()。
K线理沦起源于()。
经营者的下列哪些行为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用VC6打开考生文件夹下的源程序文件modi3.cpp,其中定义了多个类,但类不能达到输出要求,按照定义的输出修改函数,使得输出如下:TestClass3TestClass2TestClass1其中定义的类并不完整
Takingnotesinclassisnotatrifling(细小的)thing.Itreflectsone’sabilitytounderstandandmakealogicalarrangementofth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