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admin2008-11-28  36

问题 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解析 《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根据该法第43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本题中大满公司的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丁公司作为保证人属于票据债务人,陈某可以向其行使追索权,参与申报破产债权。
   贾某的200万元是其取得丁公司股权的条件,也就是其对丁公司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甲某的申报不能构成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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