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

admin2012-03-23  30

问题 2009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5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当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的事项:
   (1)为扩大经营,企业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由甲以个人的财产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银行认为,甲为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因此该担保行为无效。
   (2)合伙人乙个人向银行贷款5万元,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权利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3)7月,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国有企业,A国有企业的资格为普通合伙人。
   (4)10月,甲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经过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甲成为普通合伙人。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人乙将其在本企业中出资的机器设爸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合伙人乙将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出质行为在该合伙企业中并没有约定,因此乙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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