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权代理的效力

admin2016-12-29  47

问题 简述无权代理的效力

选项

答案无权代理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又不能证明自己有代理权,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该行为所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因无权代理行为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无权代理人也应负赔偿责任。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四节中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本身是无效行为,但一概否认其效力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法律赋予了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帮扶救济”。对此,考生要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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