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下列关

admin2010-09-15  36

问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下列关于该案件中的保证责任如何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视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使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并不一律无效,而只是加重债务人债务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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