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5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硕果然漏水,

admin2014-12-09  22

问题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5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硕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则。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前所述,甲、丁间的合同可以参照加工承揽合同处理。对于摔伤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而言,甲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的过错,故甲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丁是摔伤工人的雇主,该工人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应由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1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年前其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解析 ①《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依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是对房屋租赁合同法定承受的规定。所谓法定承受,就是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原租赁合同的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与出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②须注意:《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扩张了法定承受的范围。《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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