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乙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

admin2018-09-25  22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乙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乙公司于4月1日向甲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甲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以支付前欠货款。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企业中,可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是(  )。

选项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国有企业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B

解析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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