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特征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 )。

admin2017-11-09  28

问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特征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           )。

选项 A、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B、承袭罗马法传统,不制定法典
C、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D、诉讼不采用对抗制,法官是双方争议的裁决者

答案A,B,D

解析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法、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可见,A项表述不成立。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可见,B项表述不成立。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见,C项表述成立。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可见,D项表述不成立。据此,选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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