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

admin2005-02-02  31

问题 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上走下,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选项

答案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三人事先商议即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后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因此,三人的行为先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但在盗窃过程中,当丙遇到丁时,其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对丁使用暴力,属于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只能由丙单独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因为甲、乙、丙并未就丙实施暴力行为进行预谋,甲、乙对丙单独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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