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与陈莉为一间房屋的权屑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李冉向人民法院主张该间房屋应当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李冉为第三人。后原告周军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dmin2022-03-15  29

问题 周军与陈莉为一间房屋的权屑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李冉向人民法院主张该间房屋应当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李冉为第三人。后原告周军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周军撤诉,应当以陈莉为另案被告,李冉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周军撤诉,应当以李冉为原告,陈莉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周军撤诉,应当由李冉取代周军作为原告,陈莉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周军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允许撤诉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D项正确。又根据《民诉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据此,A、B、C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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