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

admin2014-12-19  37

问题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J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1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四/7)
    [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这两个网上“裸聊”案。

选项

答案(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2)分析法条含义。聚众淫乱罪中“聚众淫乱”指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一般限于身体接触的性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淫秽物品”,一般应限定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3)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限制扩大解释,并要求根据立法目的进行目的解释。案例一的“裸聊”不能够被解释进“聚众淫乱”之中,否则就属类推解释。但案例一、案例二中的“裸聊”,亦即行为人自己裸体的视频影像,能否被解释为“淫秽物品”,不仅应援引司法解释规定,还应分析司法解释的解释方法。(4)在司法解释规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9月6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信息,都属“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由此,案例一、案例二中“裸聊”行为人自己裸体的视频影像,是符合淫秽物品“视频文件”的类别;传播方式也符合“利用即时通信软件”的传播方式,按司法解释属于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5)如果认为前述司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的“传播”方式进行解释的话(利用网络),则该解释属平义解释,以其定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如果认为该解释是对“淫秽物品”中的“物品”一词进行解释的话。因“物品”的一般文义指实物及实物载体而不包括信息,其最大的可能的文义也不能包含信息。则前述两高对“淫秽物品”的解释,不仅超过了其一般文义,也突破了可能文义,属于类推解释,应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6)结论:对于案例一中张某、案例二中方某,虽可依前述两高的解释认定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是作为该认定依据的司法解释的解释方法有可能属类推解释,该解释有可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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