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最近1年及1期的净利润的主体有( )。[2018年9月真题] Ⅰ.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Ⅱ.发行人参股公司 Ⅲ.发行人的

admin2022-08-17  26

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最近1年及1期的净利润的主体有(          )。[2018年9月真题]
Ⅰ.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Ⅱ.发行人参股公司
Ⅲ.发行人的法人控股股东  
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Ⅴ.由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

选项 A、Ⅰ、Ⅱ、Ⅳ
B、Ⅰ、Ⅲ、Ⅳ
C、Ⅰ、Ⅱ
D、Ⅱ、Ⅲ、Ⅳ
E、Ⅰ、Ⅱ、Ⅲ、Ⅳ、Ⅴ

答案E

解析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34条规定,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最近1年及1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1年及1期的净利润。根据第3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最近1年及1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1年及l期的净利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1年及1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1年及1期的净利润。根据第94条第1项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其中包括:被担保人的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住所、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以及最近1年及1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和最近1年及1期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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