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dmin2015-05-26  37

问题 (2013年)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选项 A、2012年3月1日
B、2012年4月1日
C、2013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规定,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本题中,由于约定1个月内付款,因此应在4月1日乙未付款时甲“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此时计算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目为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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