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

admin2012-03-11  7

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

选项 A、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B、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C、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D、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答案A,B,C,D

解析 《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第29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因此,ABCD均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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