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货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购销业务如下: (1) 代销服装一批,从零售总额中按10%提取的代销手续费为3.6万元; (2) 购入副食品一批,货款已付,但尚未验收入库,取得的非仿伪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4万元、10.88万元;

admin2009-02-15  32

问题  某百货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购销业务如下:
   (1) 代销服装一批,从零售总额中按10%提取的代销手续费为3.6万元;
   (2) 购入副食品一批,货款已付,但尚未验收入库,取得的非仿伪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4万元、10.88万元;
   (3)购入百货类商品一批,货款已付,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26万元;
   (4) 购入化妆品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是60万元、10.2万元,已支付货款50%,后由于未能与厂家就最终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承诺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的情况下,遂将进货的一半退回厂家,并已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5)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入钢琴两台,已取得非仿伪专用发票,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万元、1.02万元,当月已付款40%,余额再分6个月付清;
   (6)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136台,每台冰箱零售价3000元,对以旧换新者以每台2700元的价格出售,不再支付旧冰箱收购款;
   (7)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本月购进的钢琴两台,每台零售价4.68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款50%,余款再分5个月收回;
   (8) 除以上各项业务外,该百货商场本月其他商品零售总额为168万元。
   申报期内该百货商场计算并申报的本月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销项税额=3.6×17%+0.27×136×17%+4.68÷2×2×17%+168×17%
           =0.61+6.24+0.8+28.56
           =36.21(万元)
   进项税额=3.26+10.2+1.02=14.48(万元)
   应纳税额=36.21-14.48=21.73(万元)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该百货商场被认为进行了虚假申报,税务机关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补税等税务处理决定。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具体分析该百货商场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款。
   (2) 构成偷税罪的具体标准是多少?该百货商场是否构成偷税罪?

选项

答案该题主要考核三个方面的知识: (1) 商业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增值税,要求正确确定当期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①当期销售额的确定 该题中,涉及销售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A.代销货物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应根据代销手续费换算成代销零售总额,再换算成不合税销售额计税。 B.百货商店的零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C.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因此应按每台冰箱零售价3000元,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税。 D.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商店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钢琴,应将含税的零售价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按收款合同约定,将当月收到的50%的货款计税。 因此,该百货商店该月销售额为: [3.6÷10%÷(1+17%]+(0.3×136÷1.17)+[(4.68×2÷1.17)×50%]+(168÷1.17) ≈30.77+34.87+4+143.59 =213.23(万元) ②该月销项税的确定: 销项税=销售额X税率=213.23×17%≈36.25(万元) ③该月可抵扣的进项税的确定: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非仿伪专用发票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予以抵扣。因此其购进副食品的进项税10.88万元;购进百货类商品的进项税3.26万元可以当期抵扣。购进钢琴,虽已取得专用发票,但其只付了40%的货款,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其购入的化妆品,已取得专用发票,并支付了50%的货款,因未付清全部货款,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其后发生退货时,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销货方才可据此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该红字发票违反了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规定。 当期进项税=10.88+3.26=14.14(万元) ④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36.25-14.14 =22.11(万元) (2) 考察税收征管法中涉税犯罪的有关内容。 该纳税人虚假申报构成偷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罪的构成标准: ①偷税数额较大,且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10%以上且超过1万元。 ②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该百货商场少缴税款: 22.11-21.73=0.38(万元) (0.38/22.11)×100%≈1.72% 由于偷税数额未超过1万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比重未达10%,因此该纳税人有偷税行为,但不构成偷税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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