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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甲与女友乙在校外租房同居。其间,甲因顾虑到自己将来的事业发展,便同乙约定,乙应在同居期间按时服用避孕药。但因甲是乙心目中的“高富帅”。乙出于对未来婚姻生活的向往,并未按照约定按时服用避孕药。2015年,甲发现乙在同居期间怀孕,一怒之下便同乙断绝
2014年,甲与女友乙在校外租房同居。其间,甲因顾虑到自己将来的事业发展,便同乙约定,乙应在同居期间按时服用避孕药。但因甲是乙心目中的“高富帅”。乙出于对未来婚姻生活的向往,并未按照约定按时服用避孕药。2015年,甲发现乙在同居期间怀孕,一怒之下便同乙断绝
admin
2017-10-30
42
问题
2014年,甲与女友乙在校外租房同居。其间,甲因顾虑到自己将来的事业发展,便同乙约定,乙应在同居期间按时服用避孕药。但因甲是乙心目中的“高富帅”。乙出于对未来婚姻生活的向往,并未按照约定按时服用避孕药。2015年,甲发现乙在同居期间怀孕,一怒之下便同乙断绝了往来,搬出出租屋。后乙诞下一子丙。现乙代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与丙之间的亲子关系并要求甲向丙支付抚养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可以提起反诉,请求乙对其未按照约定服用避孕药承担违约责任
B、甲不得以乙未依约服用避孕药为由提起反诉
C、甲与乙之间的约定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的体现,该服用避孕药合同成立,受民法调整
D、若乙起诉请求确认丙与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甲必须同丙进行亲子鉴定,否则可直接推定甲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两方面问题.首先是甲乙之间服用避孕药的约定是否应当由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注意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甲乙之间有关服用避孕药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最为隐私的个人自由的领域,法律不能过度的介入。这一事实只是社会生活之事实。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法律事实范围。因此,甲不能以乙违反约定未服用避孕药为由提起反诉。同时。该合意的达成也不能成立民法上调整的合同关系。故A、C错误,B正确。其二,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了在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由此可知,在乙提出丙与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时,甲除了进行亲子鉴定外还可以举出相反证据以证明其与丙之间并不存在亲子关系。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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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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