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

admin2019-01-15  22

问题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

选项

答案该段记载说明的是有关宋朝“户绝”财产的继承,对于“户绝”财产,宋朝包括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所谓立继,即妻子收养同宗子辈为立继子;所谓命继,即夫妇皆亡后由近亲属尊长所指定的同宗子辈为命继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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