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73题)

admin2016-07-01  49

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73题)

选项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

答案A,B

解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时候,既不允许社会公众到庭旁听,也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易受外界影响,通过不公开审理可以减少法庭审判对其心理造成的伤害和负面影响,维护其自尊心,从而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但是应当注意,在派代表到场的情况下,法庭审理仍然要遵守不允许社会公众旁听以及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等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仍然属于不公开审理。因此,派代表到场的做法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也并不意味着属于公开审理抑或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选项A、B说法错误,当选,选项D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为基本方针。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可知,派代表到场的另一个目的在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选项C说法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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