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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10天,后二人合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现因资金周转问题,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结合本案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10天,后二人合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现因资金周转问题,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结合本案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dmin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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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10天,后二人合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现因资金周转问题,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结合本案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间为10天
B、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间为15天
C、如果乙拒绝行使优先购买权,甲即可将份额出让给丁
D、如果共有人除甲之外尚有数人,数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在协商不成时应当按照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
B,C
解析
按份共有人之一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所谓合理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通知载明的期限为准,通知未载明或者载明期限短于15日的,以15日为准,自通知到达之日起计算。未通知的,自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既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也无法知道同等条件的,自共有份额权转移之日起六个月,自通知到达之日起计算。既然约定优先,那么在本案中,甲、乙二人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10天并无不可,因而,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按份共有人共同约定合理期限,那么约定5日、10日、15日等均可,并无限制;但是,如果是转让人单方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那么通知载明的合理期限不能短于15日,否则以15日为准。出租人向第三人转让租赁房屋.承租人如果能够提出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其便可以优先购买租赁房屋。在本案中,除共有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外,承租人丙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乙拒绝行使优先购买权,甲还需丙拒绝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后方才可以将份额出让给丁,因而,C选项错误。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并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支持。据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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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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