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企业于2015年10月20日向庄某签发一张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10月20日,付款人为Q商业银行,支票金额为20万元。L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庄某自己补记。庄某补记收款人名称后,向其开户银行W商业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

admin2016-08-08  41

问题 L企业于2015年10月20日向庄某签发一张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10月20日,付款人为Q商业银行,支票金额为20万元。L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庄某自己补记。庄某补记收款人名称后,向其开户银行W商业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L企业的开户银行甲商业银行未要求L企业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庄某的开户银行W商业银行也未要求庄某提供相关的收款依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L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庄某自己补记。关于该支票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支票无效
B、该支票有效
C、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D、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属于必须记载事项,不可以授权补记

答案B,C

解析 该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j3o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