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卷三—61,多)

admin2014-02-17  23

问题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卷三—61,多)

选项 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   
B、二者都是实践性合同   
C、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须承担责任   
D、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本属于一家,后分开,前者主要更多体现为民事合同的特征,后者主要体现为商事合同的特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由此可见,保管合同可有偿也可无偿,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推定为无偿。该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可见,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故A项错误。   
该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可见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该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故B项错误。   
该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由此可见,保管合同中的寄存入确实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该法第39 1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电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可见,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仅仅在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才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但至于承担责任与否,C项说法过于绝对,故错误。这是因为:征仓储合同中,仓期对于保管人是一个重要的利益节点.只有在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才存在存货人任意提取保管物的权利,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管合同,该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人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仓储合同,该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保管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都属于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放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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