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admin2014-11-19  27

问题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试说明:
如何理解本条中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选项

答案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如《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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