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

admin2021-08-03  15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8题)

选项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56条第2款和《民诉法解释》第82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享有上诉权。本案中,乙被法院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甲诉丙的代位权诉讼中,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并没有判决乙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享有上诉权。而且,从题干来看,乙上诉请求的内容是判令丙支付剩余5万元的债务,与本案一审判决没有关系。换言之,乙对一审判决并没有表示不服,因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诉人。故选项B、C表述错误,应当排除。
丙上诉请求的内容是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既不同意向甲支付10万元债务,属于对法院一审判决的不服,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诉人。但丙只是不同意向甲支付,对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异议,所以,在丙的上诉中,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不属于上诉人,应按原诉讼地位列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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